诊所基本标准(卫医政发〔2010〕75号)

已有 273 次阅读2015-12-24 19:50 |个人分类:网摘

诊所

 

   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,不设住院病床(产床),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。

    一、人员

    (一)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

    (二)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。

    (三)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    二、房屋

    (一)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。

    (二)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。

    (三)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其中治疗室、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;如设观察室,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。

    三、设备

    (一)基本设备。

    诊桌、诊椅、方盘、纱布罐、诊察凳、听诊器、血压计、体温表、压舌板、药品柜、紫外线消毒灯、污物桶、高压灭菌设备、处置台。   

    (二)急救设备。

    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。

    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

    其中,临床检验、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。

    四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。

    五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 

 

口腔诊所

 

    一、口腔综合治疗台

   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。

    二、人员

    (一)医师。

    1.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

    2.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。

    3.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。

    (二)护士。

    1.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。

    2.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

    三、房屋

    (一)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;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。

    (二)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。

    (三)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
    四、设备

    (一)基本设备。

    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。 

    (二)急救设备。

    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。

    (三)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。

    牙科治疗椅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,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,吸唾装置1套,三用喷枪1支,医师座椅1张,病历书写桌1张,口腔检查器械1套。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

    其中,临床检验、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。

    五、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,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。

    六、注册资金到位,数额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。

 

 

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

 

 
   卫生所(室)、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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